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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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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濃鎮南隆地區民眾爭取「還我祖產」,千禧年「國有財產法」修正通過,當地住戶才依法價購取得土地所有權,解決南隆地區數十年的土地糾紛問題。

    美濃鎮吉東、吉洋、吉和、清水、德興、中壇、 獅山、龍山等南隆地區8里千餘戶農民,其所有耕地與居住之建物基地,是他們祖先墾拓所得,卻被強制收歸國有,居民長期以來不但沒產權,還必須繳納租金,住戶要求政府「還我祖產」,數十年來毫無結果,當地民眾再三抗爭,希望上級政府還地於民。

    民前175年,客族先民移民來台開發瀰濃龍肚、福安等村莊,甲午戰後,清廷與日本訂立馬關條約,日本欺壓殖民地住戶,在南隆地區創設三五公司南隆農場,招募新竹、苗栗與美濃地區貧困客籍農民到場設籍落戶,並提供拓荒用具,將荒漠河床原野地帶,開墾成旱地,地勢較平坦泥土地拓墾成農田,地勢較高無開墾價值之地,地目訂為「建」,強制其先祖在該地區墾殖定居,及至戰前,日人為激發士氣,除公地奉工拓墾外,墾荒所得之土地與種植收穫,全歸私人所有,勤奮家族取得較多土地,遺留後裔子孫繼承至今。

    1945年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南隆農場,移交國有財產局掌管,前後強制要求先民訂立「台灣省高雄縣公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及「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每年收取高額租金,期間為1年至5年不等,其中更訂定嚴格租賃規定,致使當地民眾因簽訂此一契約書,而完全喪失土地自主權。

    當地居民不滿地指稱,其先民所訂契約,後裔延續使用,租金按行政院核定租金調整原則,每月依公告地價或租率調整之租金額繳交,以6個月為一期,由承租人於每年12月底,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向出租機關繳納,否則按比率或加倍罰款,不繳者移送法辦,強奪先人血汗結晶長達50餘年,使其先祖與後代子孫真正嚐到苛政猛於虎,末蒙其利,反受其害之苦果。

    政府遷台後,民國37年實施375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但列為建地目則仍屬國有,當地人民多次陳情准予放領或降低租金,卻不為政府接受,仍由國有財產局持續佔有,長期忍受地價調整、租金提高和難以價購為住戶所有等苦惱,且依建築法規定,其土地使用權歸屬國有,新建農舍必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使用,手續繁雜,民怨叢生。

    當地民眾抗爭數十年,「國有財產法」修正通過後,依據新增52條之2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35年12月31日前已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可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南隆地區爭執數十年的地權問題終獲解決。

                                               2000.3.24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