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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旗山街役場資料研讀-舊鼓山國小擴大用地取得始末


  昭和八年(民國廿二年)西元1933年,十月三十一日旗山街長陳順和經旗山郡庶務課長高橋誠治、高雄州知事野口敏治等人協助向台灣總督府爭取同意撥官有地(國有地)七分五厘三毛一糸,供旗山第一公學校增建宿舍、擴建運動場。旗山街役場為取得土地,因此直接以書信向台灣總督府要求撥借現舊鼓山國小西北面編為國有土地一筆,本件來往公文中,最重要的文件是街役場必需取得總督府命令才有使用權,該總督府【命令】如同現在官方土地使用同意書,但也包含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行政業務切結書之功能;旗山街長陳順和先書寫【命令】草稿原文轉譯為中文白話文如下,台灣總督府正式「指令第五四二八號」文件,則少掉最後右給、、、、、、、、殿。
命 令
第一 撥借用經許可土地使用意願書記載,允許使用高雄州旗山郡旗山座落三一九番,面積七分五厘參毛壹絲國有土地。
第二 本件土地用於旗山第一公學校校舍建地及運動場,只供學生活動、教學使用外,不可做為其他用途。
第三 撥借用期間-自昭和八年十一月廿九日至昭和十八年十一月廿八日,時間十年為一期。
第四 本件土地基於使用之必要,借受人得進行修築,官廳不得妨害干預,同時允許對地上物進行變更及供他人使用。
第五 使用若以公益上或官方認定使用時,有權增加或變更條款,或者取消本契約效力,官廳不可予以強迫。
第六 違反本命令,本許可可以隨時取消。
第七 凡違反第五、第六條,本許可取消使用權;或貸借期滿時,借受人必須歸還土地時,本項存在於土地上私有建物,所借土地務必依規定限期恢復原狀,不可推諉。如官廳代執行拆除,所需費用向借受人徵收之。
第八 依本命令所為之處分,如使被借人受到損害致生損失,官廳負完全賠償責任。
右給申請人
昭和八年十月三十日
旗山街長 陳順和
台灣總督中川健藏 殿(鈞啟)
  由本文件可瞭解到,日本人對國有土地管理,基於國土有效使用規劃之原則,只准予公益或公家機關單位借用,決不予撥用或出售,以免借受人如不當使用影響國土生態日後無法可管;因此對於如果國家需要或借用單位違反環境國民整體利益,可以索回處分,與目前政府對國有土地管理大大的不同,這也比較出日本人國土規劃之用心與優劣。
  以當年旗山街役場,從大正十四年至台灣回歸中華民國止,分別向台灣總督府借用官有地建設旗山公園、旗山、舊鼓山國小、旗尾公墓(屬州有地)四筆土地,至今除旗山公園改變為非造林、鳳梨試作用途外,旗山、舊鼓山國小、旗尾公墓尚屬於公益用地,由此可見日本人列管國有土地,首要是以該地對國家環境具有保護作用所以必須列入國有財產,地方要使用,申請釋出土地,必須長期配合對國家利益有幫助才為考量,如有違背即予收回。而目前台灣國有財產土地之釋出、出售大部份變成利益團體假公益之名,利用不法行徑,行侵吞之實,造成國土破壞,處分困難天災人禍橫行之禍源。

【以上資料拮取自陳建晴先生私藏之旗山街役場文書-機關土地文書類卷】(陳先生於2000年2月24日將該文件交給站長柯坤佑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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